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查看PDF原文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
重要提示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1月4日证监许可【2011】1747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1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3月1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基金合同内容变更事项的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0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7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3
十、基金的投资......55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63
十二、基金的业绩......67
十三、基金的财产......6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69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6
十六、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78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9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二十、风险揭示......8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7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2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1
二十七、备查文件......13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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