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纳克: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邹盛武律师、王士龙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5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2022年6月1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13号新材料大楼十层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波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视频方式,下同)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名,共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8,774,55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28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1,833,01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31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2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41,53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67%。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含视频方式,下同)还包括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5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了相关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关于变更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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