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42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按规定比例分担。

4.对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给予综合奖补,奖补资金根据相关因素核定,各地可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按规定据实结算。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统一制定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对于省里试点地区,中央和省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对于自主试点地区,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及计算公式,并按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现行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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