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家磊:仲裁和金融债委会对金融债权保护优势



  12月6日上午,由山东金融业联合会、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主办,济南仲裁委员会、山东省公证协会、大众网协办的第五届山东金融法律论坛,在济南举办。

  山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监事长,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家磊就合并重整中的成员存续与金融债权保护工作分享了实务经验。

  近年来,山东省破产案件持续增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的重整案件集中出现,给金融债权保护工作增加新的难题,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孙家磊介绍,从全国范围来看,山东省是一个合并重整非常集中的地区,合并重整运用较多。他认为,合并重整以后,重整的投资方成员在后续的招募投资人过程中应选择由最适合、最优质的投资人,由他来决定合并重整的成员进行注销或存续。这种做法更能实现重整在经济方面与社会方面的经济效果,决策结果又可以反作用于招募过程,助力投资方挑选出合适的投资人人选。

  《九民会议纪要》110条第三款规定,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而且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身保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债权确定之诉,但《企业破产法》中有明确法律依据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且在诉讼过程中,一部分被执行人,尤其是保证人,会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44条对判决提出各种异议,由此延缓清偿过程。

  “仲裁可能在这个方面的优势就比较明显,一裁终局可避免无限拖延诉讼。”孙家磊提到,仲裁工作明确裁决责任承担,快速进入执行程序,且不予执行的有限审查。而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法院审查也有一定限制。因此,在保证主债权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对债权人以后的权利实现更加便利快捷。

  在孙家磊看来,金融债委会对金融债权保护也发挥了极大的作用。金融债委会是政策性、临时性、协商性的自治组织,它仅代表金融债权人。金融债委会的特点是“一企一策,集体决议、一致行动”,适用对象是金融债务规模较大、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响较大的企业,困难企业,及国家规定的钢铁、煤炭重点行业出现困难的大中型企业。首先,集体决议、一致行动,有利于整体金融稳定和金融债权人利益的平等保护。其次,金融债委会可以在银企、银管、银政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及时化解矛盾。而一企一策则是运用整体授信管理策略,有利于科学制定增贷、稳贷、减贷、降息等综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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