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服务名称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受理机构   渭南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委托)  
事项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流程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919-2158385  
办公时间及地址: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5楼、法定工作日  
乘车路线  

4路 309路 19路 仓程路站下向西200米路南

 
在线咨询   点击咨询  




上一篇:中科院南海所开发一种多重稳定同位素示踪方法
下一篇:研究人员开发药物以非侵入性方式诊断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