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红政办发〔2020〕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政府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红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我州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4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全过程,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管理机制,主要有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环境风险源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环境风险监测制度、环境风险预警预报制度、环境风险信息制度、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制度、环境风险责任制度(包括环境风险问责制度)等制度。

  三、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及各县市人民政府职能作用。

  四、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改、公众参与、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五、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整合政府各部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利用现有应急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保障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工作。

  六、加强应急预案动态管理。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和体制变化的新要求、安全风险和应急资源变化的新情况,增强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七、最小侵害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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