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22-088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8月30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9:15至2022年8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136号华大基因7楼7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因重要公务事项无法现场主持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尹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196,156,16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530%(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其中深圳生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既出席了现场会议,亦参加了网络投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因此深圳生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现场投票不计入现场会议投票结果)。综上,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53,830,31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2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42,325,85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55%。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7,900,49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5,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0人,代表股份7,855,39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64%。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13,914,325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4,000,141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9,914,184股。)

2、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受疫情防控影响,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赵立见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WANG HONGQI(王洪琦),独立董事曹亚女士、杜兰女士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财务总监王玉珏先生以视频方式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拟与关联方联合竞买及合作建设盐田区J402-0349地块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尹烨先生已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40,720,9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97%;反对1,66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38,9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697%;反对1,66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3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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